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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苏州西部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贯彻苏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贯彻苏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2号)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产业结构特点,鼓励和促进高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高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区域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本区域外)不少于2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企业可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高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即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25%、营业税含“营改增”100%,下同)不低于500万元。
2.现代工业总部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或净资产3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高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高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在符合第四条(一)、(二)、(三)的基础上,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境外、沪深上市的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六条  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总部企业预认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金融机构总部按照高新区相关金融政策,予以认定和鼓励。
第八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一事一议。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本意见实施后,在高新区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在企业落户、经营贡献、企业用房、企业高管激励等方面,参照苏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引进。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经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按照《关于实施苏州高新区“9999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给予奖励。高端人才要求柔性流动到苏州高新区工作的,协助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培训补贴。对总部机构开展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按照《苏州高新区产业人才提升资助办法(试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立生产基地,符合苏州高新区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在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先兑现落户补助。其他奖励和补助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管委会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区总部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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